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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北京品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、原告北京品类工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、原告北京品类 原创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高原、被告刘高原品牌营销咨询(北京)有限公司虚 假宣传纠纷一案,现(2021)京 0108 民初 46788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。生效判决 书中认定,三原告与二被告均从事企业策划,属于同业竞争者,彼此间存在直接的竞争 关系。被告刘高原、被告刘高原品牌营销咨询(北京)有限公司在公司网站、微博、微 信朋友圈中以图片、文字等方式宣传“晨光九木杂物社、宾果消消消、新辣道、味千拉 面、百合网、真功夫”项目,根据原被告提交的在案证据及证人证言,可以认定刘高原 曾为原告的外包人员,并参与了原告的晨光九木杂物社、宾果消消消、味千拉面项目。 但二被告在公司网站、微博、微信朋友圈中以图片、文字等方式宣传易使相关公众认为 刘高原为涉案项目“晨光九木杂物社、宾果消消消、新辣道、味千拉面、百合网、真功 夫”的完成人或主要完成人。上述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“晨光九木杂物社、宾果消 消消、味千拉面”为刘高原个人完成或者主要完成,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。按照判 决书要求,刘高原及刘高原公司删除其网站、微博、朋友圈中关于涉案六个项目的宣传, 特此按照判决书的要求消除宣传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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